外籍勞工安置不是羈押、也不是收容 | 即時新聞 | 20160418 | 蘋果日報

作者:曾僑慧(勵馨基金會督導)近日周刊報導桃園某外籍勞工庇護中心安置外籍勞工平日無所事事抽菸、滑手機、聊天、外出菜市場買東西,看起來可以自由進出,外出打工,也無人可管。字裡行間屢屢質疑外籍勞工可以出入自由,表達庇護中心應負起管理和督導的責任,以免落人口實。如此報導不但反映記者對於外籍勞工安置及居留法規的不解,透露的思維是對於外籍勞工來台失去監控必定惹事生非的既定印象、逍遙法外的擔心,為了減緩失控的焦慮,所以外籍勞工行動自由應受監督、管控。但為何安置中的外籍勞工要被限制人身自由?根據行政院勞動部發布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外籍勞工因遭性侵害、性騷擾、毆打虐待、遺棄、雇主歇業、因主動檢舉而產生勞資爭議等原因,經縣市政府勞工局認定同意安置。據此,外籍勞工實為行為之受害人而提供安置服務,再遭限制人身自由之理由,實為懲罰被害人之荒謬。再者,如果外國人因遭提告竊盜、傷害他人等行為,於地檢署調查期間,因尚未釐清是否違反本國刑事法規屬實前,且雇主及仲介不願再提供膳宿服務,無處可去的外籍勞工得以申請安置;若因刑事案件起訴或一審判刑確定,則勞動部不再核撥安置經費,原民間團體或各國在台辦事處若願自費協助當事人住宿,於刑事判決定讞前,皆無違法之疑義。且若於刑事判決有罪定讞前即遭限制人身自由,豈無未審先判之虞慮?根據目前相關法規,僅刑事犯罪嫌疑犯若有串證、逃亡之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召開羈押庭、由法官裁決預防性或通常性羈押;若符合羈押要件,則不論國籍皆須羈押。另有外籍勞工因違反本國入出境管理或居停留之行政規定,而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由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拘束外籍勞工於一定處所,與外界隔離;親友若需會面則須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實有剝奪人身自由、以達管控之實。安置服務以個案保護服務為出發,非同羈押、亦非同收容;何來要求安置中心監控、限制外籍勞工日常生活進出之由?人民身體自由實為基本人權,不論本國憲法或國際人權公約皆有明載且保障。一個國家人權的進步程度,即顯現於該國如何對待來自他國、該國人民以為比較弱勢國家、暫居其境內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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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0418/841501/外籍勞工安置不是羈押、也不是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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